新京報訊(記者 張靜姝)劉先生和朋友聚餐時,想用水壺倒水喝,但沒想到壺中裝著液體燃料酒精,不小心喝了一大口的他只得連夜去醫(yī)院就診。近日,北京市石景山區(qū)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顧客訴飯店的生命權、身體權、健康權糾紛案件,認定飯店應承擔80%的責任。

 

劉先生訴稱,2022年11月12日晚,他和朋友在石景山區(qū)的一家飯店就餐。其間,劉先生和朋友多次向飯店要求提供茶水,但過了半個小時仍然無人應答。劉先生看見吧臺有一個水壺,樣式與飯店提供茶水的其他水壺一模一樣。由于之前注意到服務員一直從吧臺取水給顧客,劉先生便認為服務員已經(jīng)將他索要的茶水放置在吧臺,便將水壺帶回了飯桌。之后,劉先生把水壺里的透明液體倒入水杯中,該透明液體看起來和飲用水沒有區(qū)別。

 

但是,劉先生飲下一大口后頓時感到胃部和食道有灼燒感,詢問飯店后才知道,水壺里的液體不是茶水,而是供火鍋使用的燃料酒精,同伴立即將劉先生送往醫(yī)院救治。劉先生認為,身體受到的傷害均由飯店的過錯導致,飯店應當承擔全部侵權責任,應賠償醫(yī)療費、誤工費、護理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營養(yǎng)費、交通費、精神損失費共計90417.89元。

 

被告飯店辯稱,劉先生所產(chǎn)生的損失系自身過錯行為所致,飯店并不存在監(jiān)管不到位或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,不同意支付各項費用。

 

石景山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從事住宿、餐飲、娛樂等經(jīng)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組織,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(nèi)的安全保障義務,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,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

 

劉先生與朋友在飯店就餐,誤食擺放在出菜口的圓形水壺中盛放的燃料酒精,導致自己甲醇中毒。這種燃料酒精屬于危險化工產(chǎn)品,但飯店未按照國家相關規(guī)定正確儲存、使用危險物品,疏于管理,將易燃物品擱放在就餐環(huán)境中,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,存在過錯,應承擔責任。同時,劉先生身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對于事物應具有分辨能力,放置燃料酒精的圓壺外有模糊的提示標志,劉先生疏于觀察、直接飲用,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。

 

法院最終認定劉先生承擔20%的責任,飯店承擔80%的責任,判決飯店賠償劉先生醫(yī)療費55430.17元、誤工費2266.67元、交通費240元、住院伙食補助費552.72元。

 

編輯 彭沖 校對 李立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