▲某地一處居民樓。新京報資料圖
1月18日,一則“41歲獨身女子去世,法院判決其房產歸國家”的消息引發(fā)廣泛關注。
據(jù)“北京時間”報道,趙女士因病去世留下數(shù)百萬的遺產,包括房產和銀行存款。趙女士終身未婚,父母也早已離世。由于她生前未立遺囑且沒有法定繼承人,其叔叔、姑姑、舅舅、姨媽等多位親屬走上法庭,稱自己曾對趙女士有過不同程度的照顧與陪伴,主張遺產分配。
法院最終判決,趙女士的房產歸國家,其他遺產根據(jù)每個人對趙女士照顧多少進行分配。比如,趙女士的一位叔叔,經常帶她看病,在其去世的病歷上,“近親屬”寫的也是這位叔叔的名字。法院據(jù)此認為這位叔叔對趙女士照顧較多,判決其分得較高比例的遺產。
房子是趙女士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,法院判決其房產歸國家,隨即引發(fā)了這是否屬于“與民爭利”的討論。
在此類討論中,如果遺產歸國家是“與民爭利”,那么,“不與民爭利”的結果,似乎就是把遺產全部分配給這些親屬。那么,問題來了:后一種方式合法嗎?比收歸國家更公平嗎?
首先要明確的一點是,如果趙女士想讓某一位或者某幾位親屬全部繼承其遺產,立一個遺囑,將遺產遺贈給叔叔、舅舅等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,上述目的就可實現(xiàn),其房產也就不會判歸國家了。
但從報道看,趙女士并沒有立上述內容的遺囑。其中的具體原因不得而知,但沒立遺囑的事實不可改變。
沒立遺囑,就要走法定繼承。根據(jù)我國民法典規(guī)定,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序繼承人(配偶、子女、父母)和第二順序繼承人(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)。本案中,趙女士的叔叔、舅舅等均非法定繼承人,不能“直接”繼承遺產。
但法律并不完全排斥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部分遺產。民法典明確,“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(yǎng)較多的人,可以分給適當?shù)倪z產”。這是立法對善行的褒獎。本案中,趙女士的叔叔等人生前對趙女士有過照顧,法院依法判決其分得部分遺產,于法有據(jù)。
需要注意的是,民法典相關規(guī)定的措辭是“適當?shù)倪z產”?!斑m當”就不是遺產的全部,而是與付出相適應。本案法官在接受采訪時提到一個情節(jié),就是趙女士生前一直獨自居住,并未與任何親屬共同生活。這可以說明,親屬對其有過照顧,但照顧有限,“一周送一次菜”等付出,不足以繼承更多遺產。
趙女士的遺產包括房產和銀行存款。當銀行存款分給叔叔等人已經“適當”,房產就是“剩下”的。民法典規(guī)定,“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,歸國家所有,用于公益事業(yè)”。法院據(jù)此判決趙女士的房產歸國家,明確無爭議。
總之,在本案中,“房產判歸國家”是依法辦案的結果,跟“與民爭利”無關。
當然,也要看到的是,多年來,社會上有一種呼聲,就是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,將叔叔、舅舅等親屬納入,這樣可以更好實現(xiàn)親屬間的照管義務。從本案反映的現(xiàn)實看,這方面的立法調研或許可以提上日程。
撰稿 / 李曙明(律師)
編輯 / 馬小龍
校對 / 盧茜